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总局)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,坚持“抓质量、保安全、促发展、强质检”的工作方针,按照建设职能科学、结构优化、廉洁高效、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,切实转变职能,坚持执政为民、依法行政、实事求是、民主公开、务实清廉,接受人民监督,努力提高行政能力、执法管理水平,做到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正透明、廉洁高效。
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两委)、总局各司局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,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;要积极推进质量管理体系、绩效管理制度和电子政务工作,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;要相互协调,密切配合,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。
第四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、国务院保持一致,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;忠于职守,服从命令,精诚团结,顾全大局;严格遵守纪律,廉洁从政,有令必行,有禁必止,保证政令畅通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
第五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,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。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。
第六条 副局长、两委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。受局长委托,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,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。
第七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休假期间,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、负责总局的工作。
第八条 总局各司局主要负责人,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司局的工作;各司局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,拟订规章制度,并监督实施。
第九条 总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各自岗位的职责。
第三章 工作要求
第十条 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,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,推进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;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、系统性和预见性,搞好阶段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,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。
第十一条 总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,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、规章草案、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,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,下发执行。
第十二条 两委、总局各司局要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,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总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。
第十三条 两委、总局各司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、程序行使行政权,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。两委、总局各司局拟订的规章制度和出台重要的政策措施等,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,事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,进行风险评估,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、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;涉及法规解释、国际合作事务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,应进行充分协商;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,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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